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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积极响应国家禁烟规定
发布时间:2011年05月04日 16时17分14秒 责任编辑: 



    本网讯 我校图书馆积极响应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部新版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,进一步加强图书馆内的禁烟工作,在以往规定禁止吸烟的基础上,加强宣传力度,完善监管途径,并在全体读者中倡导不吸烟,努力营造一个绿色环保的阅读学习场所。
   
卫生部于3月公布修订后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,细则新增加“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”等规定,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,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,28个小类。分别为: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;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;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;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商场(店)、书店;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,公共交通工具等。

 

 

(图书馆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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